人、车、路、环境因素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 张维云律师
我国自上世纪50 年代第一辆汽车下线以来,汽车的保存量一直在持续增长,特别是近几年一来,随着私家车的增加,机动车保存量呈现出更为迅猛的发展。
伴随机动车保存量的逐年增加,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也逐年不断增大。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十万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也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之一。
我国自1988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2年1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走了十几个年头。如今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路权原则”依然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损害赔偿找分的依据。但是,我所在长期从事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发现“路权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着片面性、相对性的问题,人、车、路、环境等因素的引入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责任的划分有着重大的影响。但遗憾的是以人、车、路、环境等因素引入分析处理交通事故的情景分析,至今未引起人们的注意,“路权原则”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绝对化的现象还相当普遍。
1、人的因素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影响:
比如:甲车司机在发现乙车司机在行使中违章变道,并影响了甲车的正常行驶,如果他采用避让措施,交通事故将不会发生,但由于其认为对方侵犯了他的路权或者由于其车速过快,未采取或者未及时紧急避让措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这一交通事故,依据“路权原则”变道的一方侵占了正常行驶一方的路权,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该案中甲车司机存在主观恶意过错的因素或者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其也应当承担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人的因素的影响主要是驾驶员在交通事故的发生前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或者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酒后驾车就是一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注意义务的违法行为;“碰瓷”行为则是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均与人的因素有关,因此,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可以通过现场的勘验、对驾驶员的及时询问了解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操作方式,来确定该事故中是否存在人的因素。
2、车的因素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车的因素在交通事故中占很大的比例,但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交通事故中车的因素有很多,有汽车本身的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有车内乘员的伤亡与车的设计、制造有关的事故;也有因汽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而引发机动车性能参数改变,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等。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加强对车的因素的分析对正确地分析事故责任承担是重要的。
(1)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汽车本身的质量有关:
比如,因汽车制动系制动跑偏或ABS缺陷致使车轮抱死,从而引发汽车侧滑或翻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转向系统的转向横拉杆在行驶中突然发生断裂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汽车的车轮轴断裂,气囊的非正常打开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前轮胎突然爆胎或者前悬挂中的减振器挺杆断裂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等等;
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均与汽车本身的质量有关,是交通事故的起因。因此,这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可能提前预见到的,与其本身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无关,事故的发生对其来说是个意外事件。这类交通事故驾驶员不够成交通肇事罪,驾驶员或者车主可以要求该车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发生后,人的伤亡与车的制造、设计有关:
比如,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造成小客车车身的断裂从而造成车内人员摔到路面上被摔死;小客车在正面碰撞过程中发动机盖的变形不符安全要求,发动机盖的铰链断裂至使发动机盖一端进入乘员仓造成驾驶员死亡;小客车发动机在正面碰撞中向后移动进入汽车乘员仓致使车内乘员死亡;正面碰撞中方向盘后移造成驾驶员的死亡;小客车的后座椅靠背与车身安装方式的缺陷或者座椅头枕锁紧装置的缺陷造成车辆在回转运动过程中,后排乘员从后风挡玻璃抛出致死等等,这些乘的员的死亡可能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有关。2005年11月发生在衡水至德州高速公路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名检察官在汽车回转运动过程中从后风挡摔出死亡,经我所对该事故车检查发现该车的后座椅靠背与车身安装方式可能有关。
该类事故的发生不排除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车内乘员的伤亡与该车本身存在缺陷有关,因此,这类交通事故的归责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原因力的责任,对车内成员的伤亡的责任可以要求汽车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
(3)、汽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比如,一个小客车在十字路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左向调头,这时对面一辆重型汽车严重超载、超速的情况下直行通过该路口。重型汽车发现该调头小客车后,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刹车并急打方向造成该车侧翻并将停放在路边小客车里的三个乘员碰死。小客车司机的问题是,该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重型汽车的超载、超速行为是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案子如果按线路权原则划分双方可能是同等责任。但是,如果我们运用汽车运动学方法来分析该案,事故的责任可能有区别。假如重型汽车没有超速,那么它按照规定许可的最大速度通过该路口需要的时间一定比其在超速状态下通过该路口需要的时间长,这时调头小客车的调头行为可能并不一定造成险情的发生。再进一步分析,即使重型汽车超速后,调头小客车的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调头行为成为了一种险情,那么,重型汽车的超载行为也可能使该车的稳定性降低,并使该车在一定速度下的最小转弯半径变大,变相的改变了该车基本参数。是该车司机在采取紧急避让时失败的主要原因。因此,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小客车的调头行为只是一个险情出现的相对因素而非绝对因素,险情是否成立则与重型车的车速有关,车是否发生侧翻则与该车严重超载否引起了汽车基本参数改变有关。当然,严重超载还使汽车的制动效能下降,制动距离增大,由于制动距离的增大,造成制动器过热,有可能引发制动失灵。该重型汽车在事故中的原因力要大于小客车。
目前,超速、严重超载现象非常普遍,而超速、严重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比较普遍,但实际处理中仅仅作为一种普通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待,很少考虑超速、严重超载这种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来分析判定责任。
3、路、环境的因素:
路的因素现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目前很少考虑,但是我所接触的案件中的确存在这种因素。
比如,由于路的设计或施工使转弯处存在反向坡度现象,这种路面特别是高速公路中的存在容易引起机动车侧翻;连续的长距离的下坡路,使机动车处于连续制动状态,引发机动车制动器过热,当制动器的达到一定温度时,由于制动器的热衰退现象而造成制动失灵,高速公路长距离的直道存在横向坡度过大的问题,易使直行的汽车跑偏,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等,以上事故的发生均与路的因素有关,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与路的不合理设计或者施工有关,那么路的所有人或者是路的设计方、施工方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要承担责任。
环境因素包括风、雪、电、雨等,这些对汽车及驾驶员均能产生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有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人、车、路、环境是有关的并且这些因素的引出对事故归责划分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单纯以路权优先原则来划分事故的责任存在相对性,当然,人、车、路、环境的引入它对事故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更能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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