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事故,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目前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依据路权有先的原则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后,事故双方再进行调解或一方到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但基本上无一例外地与人、车、路三因素有关。人的因素中既有驾驶员本身的因素,比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操作不当等等,也有行人、及车辆乘坐人的因素;车的因素主要是指车辆本身的技术状况的因素,比如刹车系统的因素、转向系统的因素的缺陷或不符合强制性的标准、夜间行使车辆的灯光不符和要求、车辆的主动安全性的设计方面没有达到足以保护乘车人安全、与车辆被动安全性相关的配置的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等等;有路况的因素,比如雨中、雨后高速行驶,雪中、雪后行驶,在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前面的路况变坏,但事先没有任何的警示信息,交通路口没有指示信号灯等等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害。因此,客观的对有关事故中人、车、路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处理交通事故是必要的,有利于维护事故各方的利益。
在以上三因素中,车的因素是最复杂的。汽车技术发展到今天,各汽车制造商虽然在汽车安全性上进行了很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汽车的安全性一般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这两种安全性着眼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车辆在事故中对人和物的损害。但是,汽车是一个多总成、多部件构成的复杂的产品,每一中总成、部件的可靠性并不是百分百的,因此,车辆的可靠性就取决与各总成、各部件的可靠性的大小,任何一个总成、部件的故障都有可能造成整个车辆的事故,但有些总成、部件的故障发生时可能不为人所知,却对车辆的安全性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事故发生后,如何对车辆的事故的原因进行初步的分析,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张维云 律师
2005.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