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汽车法律服务网是由张维云律师发起成立,以介绍汽车法律服务为主的网站,目的是向广大的汽车消费者介绍汽车法律服务的特殊性,以便广大汽车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细介绍>> |
|
|
|
|
|
|
|
汽车法律纠纷难点产生的原因
|
汽车法律纠纷难点产生的原因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与汽车本身的技术密集性和专业性决定的有关。汽车是一个多总成,多部件的集成产品,在成为产品之前要经过许许多多的工艺制造过程。现在的汽车制造业已经将汽车的总成、部件生产的生产交由众多的配套厂家去生产完成,在这些配套生产厂家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设备的加工水平等等之间存在不同,因此,各总成、部件的可靠性不可能的达到百分之百,由总成、部件组装成的汽车的可靠性在理论上应当低于总成、部件的可靠性。但是有些缺陷是不被人发现的,需要通过专门的设备和具备汽车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发现。其二,原因的产生在理论上的多因性。比如汽车质量纠纷中影响汽车质量纠纷的因素有许多方面的原因,有设计方面的因素,有制造、安装或者是维修方面的因素,也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因素。要对质量产生的原因作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对造成汽车故障的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和确认,因为造成同一故障的因素在理论上有多个,具体是哪一个则需要技术的分析和判断。汽车质量纠纷往往需要找专业机构作技术鉴定,通常专业鉴定机构的对汽车鉴定的结论的描述一般是可能性的结论,即某一因素会造成该故障。但是,在理论上造成该故障的原因并不排除其他的因素的存在,比如汽车柴油发动机活塞顶部烧蚀,活塞顶部烧蚀的直接原因是燃烧室过热,但是能够使燃烧室过热的因素有很多,有可能是燃油(柴油的十六烷值)的原因、有可能是润滑油的原因、有可能是发动机磨合的原因……等等十多种因素。因此,如何对鉴定书提出异议或者主张鉴定书的结论是充分和必要的是汽车法律纠纷的难点之一。其三,绝大多数的汽车的消费者不具备汽车专业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汽车生产商拥有巨大的技术分析优势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同时社会上缺少即具有汽车理论和实践经验,又熟悉法律法规的法律工作人员。我国的法学教育的体制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即目前各法学院的教育一般是在高中起点的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除外),属于“普及性”法学教育模式,其培养出的人员一般不具备其他的教育背景,知识层面不涉及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是在非法学本科之上的教育,即进入法学院学习的人员一般先取得一个其他学科的学位。由于其学员具备其他的专业背景,知识面相对来说比较宽,在涉及专业背景的案件纠纷中可以能够敏锐的捕捉到有用的专业技术信息,其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专业技术上也可以提出问题并结合法律及诉讼经验提出自己的观点。而目前在涉及汽车质量纠纷的案件中,法律服务人员在专业技术上的缺陷,加重了汽车法律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张维云 律师
2005.3.13 |
|